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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9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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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