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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21條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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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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