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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20條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關於書記官執行職務時應迴避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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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法官助理為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聘用人員,由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或經授…
第3條
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應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第4條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用人法院自行辦理。
第5條
用人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第6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
第7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
第8條
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用人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
第9條
法官助理由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
第10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
第11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一、以大學…
第12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第13條
法官助理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第14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
第15條
當次招考或遴選之法官助理人數較少時,其職前訓練得以閱讀業務手冊或觀看教學光碟等方式為之。
第16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第17條
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
第18條
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第19條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第21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
第22條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協調就具有專業知識之助理,互相支援處理該專業所涉事件。
第23條
法官助理工作內容如下: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二…
第24條
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一、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製作。二、高等…
第25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
第26條
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第27條
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
第28條
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各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
第29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各法院於…
第30條
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
第31條
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審判長)。
第32條
院長或庭長(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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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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