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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聘用人員,由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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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