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4條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用人法院自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