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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10條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
第六條
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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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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