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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1條

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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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