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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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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