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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28條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8條
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各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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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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