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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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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