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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6條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用人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用人法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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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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