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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2條

院長或庭長(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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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