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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17條

電紙由左列各機關印製,並轉發其所屬單位使用。 一、國防部。 二、陸、海、空、聯勤各總部。 三、總統府機要室。 四、警備總司令部 (含軍管區司令部) 。 五、憲兵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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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