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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29條

軍事電報非因時間性短促之重要事項,不得發寄,其電文應力求簡明,一 切不必要之字句,均應刪除,每份電報之字數最多不得超過四百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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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