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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34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34條
凡設立打字電報機電路,與電信局聯絡之單位,應與電信局協定作業規定 ,其所發往電信局之電報,得免用軍電紙,而其功效則與使用正式電紙相 同。 前項電報之發送,由該單位文電中心負責查核,如發現電報內容違背軍電 規定範圍時,應向上級檢舉,不得受理發往電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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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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