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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18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18條
前條以外之軍事機關或部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呈奉國防部核准得製發 軍電紙。 一、軍事機關或部隊之職權相當於各總部者。 二、前方或敵後部隊。 三、交通特殊困難地區之軍事機關或部隊。 前項核准之機關,由國防部通知交通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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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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