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30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30條

由直達電路拍發之軍事電報,自發報人交發至收報人收到之時間,以不超 過左列時限為準,但遇情形特殊,報務擁擠時不在此限: 等 次 納費業務標識 時 限 第一優先 閃 急 (Z) 隨到隨發 第二優先 即刻到 (O) 隨到隨發 第三優先 急 (P) 四小時 最低級 尋 常 (R) 十二小時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