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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21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21條
軍事紙使用期限以半年為限,並配合會計年度,以七月至十二月為第一期 ,次年元月至六月為第二期,發出時須加蓋製發機關印信並編號,填明有 效期限,期滿如有剩餘,得自行派員監燬,並向製發之上級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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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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