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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33條

各軍事機關部隊裁併時,餘存之軍電紙,如係自行印製者應即作廢並予監 焚,如係上級機關製發者,應繳還上級註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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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