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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32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32條
軍電紙如有遺失,應由主管長官查明實情,立即呈報製發機關,將遺失之 數量及號碼通知交通部及有關機關登記作廢,並酌情對過失人員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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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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