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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26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26條
公差人員如因任務有拍發電報需要時,得由其本單位主官向主管單位估計 具領軍事紙及軍事報話點券備用,俟公畢銷差時,將實際使用數量、編號 、發往地點、日期、機關受電人及事由,併同剩餘電紙及軍事報話點券, 呈由其主官轉送主管單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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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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