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22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22條

各製發軍電紙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所有發出或領用之日期、數 量、字號、有效期限、領用機關名稱或領用人員職位、姓名等項,均應詳 細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