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19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19條

各機關部隊依本辦法規定製發之軍電紙,不論任何地區電信局應一律適用 ,報費得以軍事報話點券或現金結付。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