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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28條

軍電紙不得用以拍發私電,電信局對於涉有私事嫌疑之軍事電報應隨時認 真查察,必要時得向發報人或收報人索閱密碼本,如發覺確係私事者,應 即扣發,扣轉或停送,並將原電呈由交通部轉送國防部究辦,同時加倍追 收報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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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