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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所檢具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 機關得要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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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