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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9條
自由港區事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以第 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為限。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活動區域以自由貿易港區為限。但自機場、港口往 返自由貿易港區之交通、非在自由貿易港區之食宿、假日旅行活動,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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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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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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