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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25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 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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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