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 第2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25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有本條例
第七十七條
所 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4條
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