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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來臺日期或行程如有變 更,邀請單位應於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送主管機 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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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