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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 第18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得同時申請配偶及直系親 屬一人陪同來臺。但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不得申請配偶或親屬陪同來 臺。 前項陪同來臺眷屬,不計入
第六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 之限制數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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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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