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 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應將所持之有效大陸地區護照、往來臺灣通行證、 前條回程機(船)票、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投保人身保險文件 或相關文件交付查驗。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