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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 第27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27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停留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二、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三、未取得我國專業證照,擔任依法令規定應由取得我國專業證照者始得 擔任之職務。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情事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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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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