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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活動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商務訪問。 二、商務考察。 三、商務會議。 四、演講。 五、商務研習 (含受訓) 。 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七、參加商展。 八、參觀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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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