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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20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 船)票。 大陸地區人民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持 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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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