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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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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