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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 從事接受酬勞或直接銷售之活動。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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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