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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 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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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