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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0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教師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 宗教研修學院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課程由符合大學教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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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