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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9條

宗教研修學院完成籌設後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設校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具募款能力。 二、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存入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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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