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第3條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3條

宗教研修學院依其設立程序,分類如下: 一、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報經本部許可設立者。 二、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具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宗教法人),報經本部許可設立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直轄市,按其設立依據分別為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