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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6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地,其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且應毗鄰成一整體,不得畸零分散。 前項校地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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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