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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1條

宗教研修學院申請設立或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宗教研修學院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之名稱,均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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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