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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4條

宗教研修學院校長選聘及解聘事項之相關規定,應由所屬法人董事會或理事會訂定,報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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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