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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8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針對各系、所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二、設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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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