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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2條

宗教研修學院學生總人數,以不超過二百人為限。但情形特殊且經本部依相關規定評鑑績優,經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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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