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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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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5條
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經依前條規定許可籌設宗教研修學院後,應於三年內依籌設內容,完成籌設及立案許可。 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宗教研修學院之立案許可者,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未申請或其申請經駁回,或設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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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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