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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3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宗教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辦理;其學位名稱,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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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