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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7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足夠之教學、實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場所。 二、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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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