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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第18條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8條
宗教研修學院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本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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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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