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 第2條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宗教研修學院,指專為培養特定宗教之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之私立大學或私立大學下設之學院。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