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0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管理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保署得予糾正並限期命之改善;逾期未 改善且情節重大者,環保署署長得重新遴聘委員,予以改組: 一、違反法令者。 二、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不符合成立宗旨者。 三、會議之決議顯屬違法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不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對於業務及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經費開支浮濫或支用項目經環保署剔除未執行追繳者。 七、推動及規劃回收清除處理業務績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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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